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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民眾檢舉彰化基督教醫院周邊有自用車改裝救護車載送病人

彰化縣衛生局於本(106)年4月至5月期間陸續接獲民眾檢舉彰化基督教醫院周邊有自用車改裝成救護車載送病人之情事,衛生局立即派員稽查並向彰化監理站調閱車主資料,仔細比對彰基周邊監視器,查證的確有二輛自用車改裝之非合法救護車,至彰基急診及周遭區域自行招攬病人,衛生局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擅自設置救護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民眾,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自治條例早於89年10月20日公布,並於93年12月20日再次修正發布。彰化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基本額為新臺幣600元,每行駛超過5公里者,每公里之收費以新臺幣20元計算(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另救護隨車使用藥材費按公、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分別計收,過橋過路費則按實際支付金額計收,而救護車隨車醫護人員醫師費每小時收費新臺幣1200元、護理人員每小時收費新臺幣500元、救護技術員每小時收費新臺幣300元(救護技術員如為司機時不得收費)。

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局長呼籲,自身或家人需要搭乘救護車,應選擇醫院或合法之民間救護車業者為宜,切勿貪小便宜,應以自身或家人之安全為優先考量,民眾對救護車收費標準如有疑義,可至彰化縣衛生局網站衛生法規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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