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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殺菌劑標準,以強化管理食品添加物

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6月12日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重點為第(二)類殺菌劑之管理規定,刪除氯化石灰(Chlorinate d Lime)、次氯酸鈉液(Sodium Hypochlor)、二氧化氯(Chlorine Dioxide)共三項成分,避免業者誤用。

    原「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中氯化石灰、次氯酸鈉液、二氧化氯等三項成分可供飲用水或食品用水之殺菌,但不能直接添加於食品中。衛生福利部另外訂有「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食品業者如果需要使用次氯酸鈉液及二氧化氯作為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之主要消毒成分或用於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應遵守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彰化縣衛生局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各規定公告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詳閱http://www.fda.gov.tw)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郭耀仁(04)7115141轉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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