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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有關漢銘醫院周邊疑似有自用車改裝救護車載送病人

 彰化縣衛生局於本(106)年6月19日再次接獲民眾檢舉漢銘醫院周邊有自用車改裝成救護車載送病人之情事,疑似為再犯,衛生局立即著手調查,查證其情節嚴重度,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1條加重處分,不排除移送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規定,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合法之救護車應有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名稱並於車身後漆有許可字號;內部設有符合救護車裝備標準管理辦法之裝備,以利救護車執行業務時提供傷病患緊急處置。

彰化縣衛生局葉彥伯局長呼籲,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救護車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請機構及民眾應選擇合法設置之救護車為宜,以確保自身或家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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