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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彰化縣衛生局辦理「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規定適用」法制教育訓練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乃係規定行為人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然其可非難性程度較低,故規定得按其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民眾就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遭行政機關調查時,不少人會主張不知道法律規定、不知道行為違法…。然何謂「不知法規」?何謂「按其情節」?「初犯」可否主張不知法規?年事已高或年齡太小涉世未深是否該當減免情節?衛生局同仁須先瞭解「不知法規」及「按其情節」意涵、案例…,方能妥善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規定。
  據此,彰化縣衛生局訂於本(107)年3月16日(星期五)下午1時30分至4時50分假該局3樓會議室辦理「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規定適用」法制教育訓練,協助衛生局同仁建立正確法制觀念,以確保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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