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前新聞報導「開民間救護車跨區載堂弟就醫 遭罰10萬元」乙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廖男確有違反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
依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救護車營業機構欲跨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營運,應檢具跨區營運申請書,向所在地與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跨區營運。救護車營業機構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緊急救護需要。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各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切勿擅自以救護車執行私人接送業務,如因受機構委託,需跨區營運,業應依前述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與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向所在地及欲跨縣市衛生局申請取得同意後,始能跨區出勤,以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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