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歷史訊息)持有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證明可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

「先生您好,家中長輩有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需求,但長期臥床移位困難,前往指定醫療評估鑑定場所非常辛苦,無法進行綜合醫療評估。請問長輩持有重度失智症身心障礙證明可直接申請嗎?」

 

    「小姐您好,持有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證明可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您的長輩持有重度失智症身心障礙證明是符合資格的,可直接至長照科申請。凡是持有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的身心障礙項目,可持證明至長照科開案申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表: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沈德基
服務傳真
(04)7266569
服務電話
(04)7288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