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前新聞報導「救護車亂停住宅區 彰化衛生局開罰」乙案,係彰化縣內救護車營業機構因設置登記之停車位置整修,擅自長期將所屬救護車停放於公司辦事處門口,遭人檢舉,經彰化縣衛生局查證屬實,裁處該公司罰鍰10萬元,案經中央衛生福利部訴願及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皆認定該公司違法事實明確,處分並無不當。
經查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救護車未出勤時,應停放在設置登記之停車處所。」係為地方衛生、消防主管機關於災害發生時能立即掌握縣(市)內救護車位置,俾立指派動員救災,也為避免車輛隨意停放增加噪音及民眾觀感不佳,爰立法規定救護車未出勤時應停放在申請登記之停車處所。
救護車之停車位置需為合法立案停車場或租賃(自有)之私(公)有地,並得考量該車位之周遭環境、動線,及是否有擾民之疑慮。騎樓、白、黃、紅線及路邊停車格皆不得為救護車長期之停車位置,彰化縣衛生局呼籲各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如需更動或新增救護車合法之停車位置,請自行審酌上述條件後依法報備,經得同意登記後始得停放於該處,以免觸犯法律。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蔡政佑
服務傳真
(04)7124557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