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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符合驗光人員法落日條款之機構及人員仍可合法驗光

驗光、配鏡行為與眼鏡族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經查彰化縣內有執行驗光業務之眼鏡行約有218家,而已設立驗光所的眼鏡商行約有120家,設立比例已逾5成以上。

而彰化縣內餘下尚未成立驗光所的眼鏡商行大多為符合驗光人員法第56條(俗稱落日條款)曾應驗光人員考試,且於105年1月6日驗光人員法發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可自該法公布施行起10年內從事驗光業務。

惟驗光人員法施行至今方2年,新法起步民眾對於法規較不熟悉,易誤認為未設立驗光所之眼鏡行皆為不合法,實屬誤解,符合上述條件之眼鏡行仍為符合驗光人員法第56條可執行驗光業務之眼鏡行,民眾仍可安心至該眼鏡行驗光。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符合落日條款之眼鏡行仍可持續執行驗光業務至115年,惟若眼鏡商行想要持續執行驗光業務,設立驗光所方為長久之計;而衛生福利部自以驗光人員法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會舉辦5次驗光人員特考,請縣內符合特考資格人員務必加油,以保障自身從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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