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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食品過敏原標示新規定將於109年7月1日起實施

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提供消費正確訊息,衛生福利部已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新規定,新過敏原標示包含11大類食品(原料)及其製品:(一)甲殼類及其製品。(二)芒果及其製品。(三)花生及其製品。(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五)蛋及其製品。(六)堅果類及其製品。(七)芝麻及其製品。(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標示過敏原資訊之方式,可依現行方式直接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如「本產品含有○○」(如:本產品含有花生)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如本產品含有花生,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的字樣,或直接將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標示於品名中,如「品名○○」(如丁香花生)。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109年7月1日起產製之包裝食品應依上述公告內容確實辦理,如查獲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將依法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各規定公告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詳閱http://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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