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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刊登化粧品廣告禁誇大不實及療效,違者最重罰20-500萬元

 坊間化粧品廣告宣稱「治療青春痘」、「燃燒脂肪」、「胸部UPUP」、「促進毛髮生長」、「去痘疤」、「消除皺紋」、「消除黑眼圈」等詞句涉及療效及誇大不實的廣告宣稱,另人難以抗拒想要購買使用。

 化粧品之定義,是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所以化粧品可宣傳之效能只在此範圍,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也不具有藥品療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所謂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針對化粧品廣告所刊登的詞句衛生福利部亦以2016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相關規定,內容中常見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有「有效預防掉髮、生髮」、「消炎」、「除疤、去痘疤」、「去皺、消除皺紋、回春」、「預防皮膚炎」、「修補傷口」、「活化毛囊」、「促進微循環」、「抗過敏」 、「芳香療法」、「各式療程」、「隔離空氣污染/PM2.5」、「豐胸」及「瘦身」等詞句,另外針對「立即見效」或「完全無副作用」等過分誇大詞句亦不能輕信。立法院今年4月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未來若化粧品廣告涉及廣告誇大不實,罰鍰將由現行的新臺幣5萬元,提高至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以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您,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瞭解化粧品的功能範圍,對於超過產品功能有涉誇大或醫療效能之宣稱詞句或圖片,應避免輕易相信,另刊登化粧品廣告亦不得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呼籲相關業者或賣家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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