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衛生局於去(106)年稽查民眾陳情案件,發現某民宅內夫妻皆非牙醫師,卻違法替民眾執行牙醫醫療業務,經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於今年9月遭彰化地方法院依違反「醫師法」規定,分別判處6個月與1年6個月刑期。
衛生局表示,依據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將可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金。
衛生局重申,非合法取得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應由醫師執行之醫療業務,已違反醫師法規定,本局將積極進行查處;本局亦提醒民眾就診時,應留意該場所及人員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以維護自身就醫安全,如有發現不法,請逕向衛生局檢舉,共同維護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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