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促使醫療爭議發生後,可有效調處糾紛,建立開誠佈公之除錯機制,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安全,研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目前於立法院審議中,其重點如下:
1、醫療機構應有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即予病人及家屬提供溝通說明及必要的關懷協助。
2、醫療爭議於進行訴訟前,須經地方政府之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同民事判決但民眾訴訟權利
不受影響。
3、為促使前揭程序順利進行並拉近醫病雙方認知差距,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提供爭點評析意見,且不論
關懷溝通或是調解過程,均不得作為行政處分或司法裁判之證據。
4、醫療機構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通報制度,並就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醫療事故進行主動通報、提送檢討報
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成立外部調查單位予以協助。主管機關應以不咎責、共同學習之原則,公開調查結
果,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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