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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病人自主權利法將上路 民眾做生命的主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施行,為使該法能順利實施,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之臨床診斷標準,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衛福部也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明年1月該法之實施,將讓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向前邁進一大步,未來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有關「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資訊,可於衛生福利部官網(https://www.mohw.gov.tw/cp-16-44221-1.html)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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