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
食藥署修正餐飲商品禮卷定型化契約,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應選購合法發行且資訊充分揭露之餐券,購買後儘速使用,避免消費權益受損。
餐券應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之規定:
1.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
2.未提供餐飲服務之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
3.業者應負補換發餐券義務。
4.餐券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
5.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
二、15類食品業者強制登錄「追溯追蹤管理系統(非追不可)」
食藥署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落實食品鏈管理及業者自主管理,以提升業者食在安全、消費者食在安心之效益。
其中15類食品業者包含肉品、乳品、餐盒食品、基因改造原料、7類大宗物資(黃豆、小麥、玉米、麵粉、澱粉、食鹽、糖)、茶葉、包裝茶飲料、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市售包裝乳品及調製乳粉等具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輸入業或具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千萬以上之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如附件1),每月10日前應電子申報上一個月食品追溯追蹤資訊至非追不可。
衛生局提醒業者,應注意105年新規定避免不符合規定而收到相關罰則,並隨時注意衛生局或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最新資訊(www.fda.gov.tw),並提醒消費者應維護自身權益,如有違反規定之業者請盡速通報地方衛生局,共同為食安把關。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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