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兒童食用安心,衛生福利部於105年2月4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告訂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未來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者均需依該規定標示相關醒語,該公告將於106年1月1日上路施行。
市面上越來越多廠商,會將食品與玩具結合販售,藉以刺激孩童購買的慾望,於「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公告後,未來將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時,應在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醒語「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提醒家長注意,以避免孩童誤食玩具,維護孩童食用安全。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該公告將於106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施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觸法,違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及政府攜手合作,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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