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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為強化規範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衛福部已於105年4月21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如附件公告附件內容),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亦須實施強制性檢驗之規定,並要求所有經公告具一定規模應辦理檢驗之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茶葉、茶葉飲料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等17類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自105年7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
  上述經公告之17類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辦理自主檢驗,經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確實即早辦理,以免受罰。
  詳細法規內容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詳閱(網址:http://www.fda.gov.tw/TC/news.aspx?cid=3&cchk=46552e96-810a-42c3-83e1-bd5e42344633 )

  聯絡人及電話:衛生局食品衛生科鄭婷婷(04)7115141轉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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