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提供消費正確訊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6年2月6日公告「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將於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
該公告規定,奶油必需是以乳品衍生之油脂製成之製品,且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如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或鮮乳油。另人造奶油則是指以食用油脂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製成之可塑性或流動狀之塗抹產品,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才能叫「人造奶油」,如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脂肪抹醬」,且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均不得於產品外包裝標示宣稱植物性奶油之相關字樣。
彰化縣衛生局呼籲製造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產品之食品業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如查獲標示不符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如查獲標示不實,依法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各規定公告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詳閱http://www.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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