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歷史訊息)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應加標示用量醒語

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12月29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自107年1月1日起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健康食品,應加標保健用途,以與藥品區隔,並標示食用量之醒語;另對於1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即產品於108年7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上述規定標示。
       衛生福利部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0款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示之內容如下:
一、膠囊及錠狀產品標示:
 (一)「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對於食用量提醒,應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業者應儘速更改外包裝標示,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未依法規規定標示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各規定公告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詳閱http://www.fda.gov.tw

內容類型
服務人員
許婉貞
服務傳真
(04)7110027
服務電話
(04)7115141轉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