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食品產製供銷鏈之管理,衛生福利部已於107年10月3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第5項規定,公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食品製造、加工、調配、輸入、販賣、輸出業者應增加「回收產品、銷貨退回產品與不良產品」,以及「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之原材料與產品」之基本資料、發生原因及處理措施等相關紀錄。
彰化縣衛生局表示,經公告應建立食品追蹤追溯制度之食品業者,自明年1月1日起,倘未建立或未以電子方式申報前述資料,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建立或電子申報之資料不實者,可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彰化縣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應即早規劃實施,以符合法規之規定。
相關公告資訊可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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