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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本局持續稽查市售真菌類食品產品標示

      「真菌類食品標示管理原則」(以產製日期為準) 已於1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局持續稽查市面販售真菌類食品標示,若標示不實或未依該原則標示,而造成消費者誤解,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該法第45條可處4萬至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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