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本次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對象資格:
1.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且妻之年齡未滿45歲。
2.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
(二)增訂不孕夫妻得因遭逢天災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申請展延核准診療期間。
(三)補助費用申請期限修正為「核准診療期間迄日起6個月內(即申請日起1年又6個月)」。
健康主題
衛生福利部修正「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本次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對象資格:
1.夫妻至少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且妻之年齡未滿45歲。
2.經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診斷為不孕夫妻,須接受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
(二)增訂不孕夫妻得因遭逢天災或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申請展延核准診療期間。
(三)補助費用申請期限修正為「核准診療期間迄日起6個月內(即申請日起1年又6個月)」。
附加檔案 | 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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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修正之「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pdf | 949.64 KB |
112試管嬰兒補助海報.pdf | 4.48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