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近來為衡平各類醫事人員專業教育、工作時間及休息之品質,及整合藥師與各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104年12月30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
自104年12月30日起,除了藥師及藥劑生應遵循該辦法之規定外,所有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時數也一併下修,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應每六年接受達72點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以外,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統一下修為120點。另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課程,除了針對專業課程進修學習外,亦應包含一定時數之專業品質、…